土耳其核能发展

I. Taner Tüysüzoğlu
STF HUKUK
LAW & CONSULTING
Attorney At Law

不可否认,土耳其的核电站将很快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土耳其就试图建造核电项目,但大多数计划最后都无疾而终。2004年,核电项目计划又被重新提起,决定共建设3座核电站:目前阿库尤核电站正在建设当中,另外两座核电站还处于设计阶段。

 

20世纪70年代

当时欧洲许多国家都没有掌握核电技术,土耳其的核电活动始于1955年,正好是第一次日内瓦大会提出和平使用核能之后。1961年,Çekmece 核反应堆和培训中心运行了1MW的试验堆,用于电站培训和基础性研究。发电核电站的可行性研究开始于1968年。在1972-74年间,可行性报告和土地测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并经过大量研究于1976年最终选定Silifke西部的阿库尤作为土耳其第一个核电 厂址,之后获得了原子能委员会部长颁发的选址许可。同时,核电厂招标和前期合同谈判也相继开始,1977年评标之后,与ASEAATOM和STALLAVAL公司进行的谈判最后却因为各种原因并未成功。

 

20世纪80年代

1982年,在未贴出招标公告时土耳其原子能管理局(TAEK)就收到加拿大原子能公司(AECL),西德电站联盟(KWU)和通用电气公司(GE)的投标申请。1984年8月30日,土耳其与以上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但是由于后来政府将原来的“交钥匙工程方式”改为“建造-运营-转移”后,KWU和GE转向了另一个备选厂址锡诺普,从而退出了此次竞标。另一方面,1983年11月2日,核发电厂机构(NELSAK)相关法令起草并通过,决定改组国家机构,使用单一模式管理实施所有核相关活动。凯南·埃夫伦,时任土耳其总统,宣称土耳其将建立3座不同类型的核电站。然后,NELSAK法令却从未实施。1985年3月,与AECL的谈判重新启动,并于8月份签署了一份约定书。但是,由于加拿大政府反对约定书中60%的融资条件(另外40%由TAEK和土耳其政府承担),和AECL的谈判最终于1986年初被搁置。1986年4月,苏联发生了切诺贝利核电事故,受其影响,土耳其政府也叫停了所有的核电站计划。1988年,TAEK部门也随之被废除。

 

20世纪90年代

1989年,土耳其计划和阿根廷合作开发25MW的模块式非能动原型堆项目,但是由于条件不成熟,1991年初取消了该计划。1992年,土耳其向全球各大核电公司寻求技术和财政支持,称土耳其将以“交钥匙工程方式”或“建造-运营-转移一体化方式”建造1座或2座1000MW核电站,并计划于2002年投入运行。同年12月份,时任土耳其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长的Ersin Faralyalı在报告中强调,如果政府不开发其他能源,土耳其将可能在2010年陷入大规模的能源危机,为应对将来的能源危机,土耳其发展核电势在必行。基于此,1993年初召开了科学技术高级会议,会上通过了将核能发电列为国家第三大工作重点的决定。1995年,TEAS与韩国原子能研究所(KAERI)签署协议,KAERI对核电站的招标前期审查提供咨询服务。1996年,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和2名TEAS成员组成的顾问委员会确立了招标规范。1996年10月17日,政府公告称阿库尤核电站公开招标。1997年10月15日,AECL,NPI(西门子和法马通联合体)和西屋(与三菱)提交了标书竞标。但是2000年,政府突然宣布该项目取消,并叫停了土耳其的核电站建造计划。

 

2000年后直至现在

2004年5月,当时的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长Hilmi Güler宣布“我们将很快与其他建造核电站国家恢复交流”。自此,土耳其的核电站项目再次被提上议程,阿库尤和锡诺普核电项目目前发展迅速。

 

阿库尤核电站将选在阿库尤地区Büyükeceli 小镇Gülnar 区的梅尔辛港口。该电站建造完成后将成为土耳其第一座核电站。依据签署的双边政府间协议,阿库尤厂址将无偿转给俄罗斯核电建设出口公司-AtomstroyexportAtomenergoprom的分公司,隶属ROSATOM)。该出口公司出资建设核电站,建成发电后出售给土耳其,保证15年的使用权。目前没有确切消息表明核电站何时正式运行。该项目包括4个VVER型反应堆,核电站每个机组的装机容量为1200兆瓦,总共装机容量4800兆瓦,这将满足土耳其近6%的能源需求。

 

锡诺普核电站是继阿库尤核电站之后的第二个核电项目。它计划建在锡诺普省İnceburun半岛的海边。该项目预计建设4台 1120兆瓦机组,总装机容量达4480兆瓦。

然而,核电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作为一个国家,对终将成为我们未来生活一部分的核电法律知识和核能立法又了解多少呢?

 

核电立法的概念

核电立法主要是为了给每个使用核电或将要利用核能发电的国家创立一套法律体系,使得他们能够合理有效利用核能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作用之一就是向成员国提供核电活动相关立法的指导,这点必须牢记。

利益和风险:

众所周知,核电会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产生一定的隐患,因此必须谨慎发展核电。相对而言,核电发展利大于弊,它可以惠及健康,农业,发电以及工业诸多领域。因此,核能立法必须同时考虑到其利益和风险这两方面。

 

核电立法的定义

核能立法就是通过一系列特殊规范,规定各种行为准则,法律程序和效用,以及核能与辐射的相关责任人。

在法律规范中,核能法律只是一个分支,它包括适应核技术特殊性的一些规定。核电立法在平衡利益和风险的基础上,使核电的发展和使用法律化。

 

核电立法的目的

核电立法的目的是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使相关单位在利用核和辐射的过程中不损害个人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核电立法的原则:

a)安全原则

  1. b)   保障原则
  2. c)   责任原则

d)许可原则

e)持续控制原则

f)赔偿原则

g)可持续发展原则

h)合规原则

i) 独立原则

j)透明原则

k)国际合作原则

下面我们来谈谈这些原则是如何定义的:

 

a)安全原则

无数的国际协议,国家立法文件以及专家评论指出“安全”是核电开发的第一要素。在这一主体原则下,也衍生了很多子原则:

–     防控原则: 该原则明确核电立法的首要目标必须是谨慎行事,预见并阻止危害产生,并尽可能减小技术失误的风险和事故。

–     保护原则: 该原则规定了平衡核技术利益和风险的相关事宜。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必须是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规避风险来达到保护目的,因此该原则也被称为“预防原则”。

尽管核电立法活动以安全原则为出发点开展实施,引入抵御各类风险的不同级别的技术安全标准也非常有必要。

 

b)保障原则

在实施核电立法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核能的发展起源于军事技术,截获被恐怖分子或其他犯罪组织使用的核技术或核材料才能够阻止核电不正当利用。

鉴于此,必须采取不同的立法防范措施保护危害等级不同的核电技术和核材料。

 

  1. c)   责任原则

核能利用参与方众多,如科研机构,核材料处理商,核设备制造商,核医药开发商,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单位,核电站运营商,金融和立法机构等。在众多利益方参与的项目中,“究竟谁是核电安全的主要责任方?”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以上各方都承担着或多或少的责任,但是主要责任还是落在了核电站运营商和持证业主身上。

 

  1. d)   许可原则

多数国家法律体系表明,提前获得批准许可并不是个人商业活动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该活动存在可预见风险,那么许可制度就很有必要。

由于核电发展存在固有风险,核电立法势必需要对各审批程序尤其是辐射材料建立许可制度。从这点看来,“许可”就可被定义为授权,认可,准许,认证和批准等。

在该原则下,提前弄明白哪些核活动需要取得哪些许可授权是很重要的。

 

  1. e)   持续控制原则

尽管一方获得授权许可从事核相关活动,它仍需受到持续监管,以保证其所从事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该原则保证了国家核立法机构的检查人员能够随时了解各单位的各项核活动。

 

  1. f)   赔偿原则

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核电事故由于各种原因仍然有可能发生,因此国家立法须明确受事故影响的各方获得足够赔偿。

 

  1. g)   可持续发展原则

环境法明确规定了每一代人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损害后代的利益。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对环境的保护。核电发展也是同样的道理。由于核材料寿命周期长,对将来影响深远,当代人必须使用安全的核电技术,避免风险和危害,实现核电的长远发展意义。

 

  1. h)   合规原则

尽管很多核活动都是在本国进行,但是他们活动的影响也可能蔓延至周边国家甚至全球。国际多边协议表明预防隐患是首要目标,一旦发现任何可能危及周边的活动将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核电活动的国家往往同时遵循国家和国际标准。在某些国家,国际合同和标准自动成为同样适用于本国立法的法律规范。然而,也有国家要求国内其他方面的立法规范采取国际标准。

 

  1. i)   独立原则

国际核立法特别强调了监管机构的设立。独立原则的目的是使监管机构的决定,尤其是安全相关地区,不受该地区其他机构影响。当提到核电安全,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必须尊重监管机关的决策独立性和专家的意见,并充分合作配合。

 

  1. j)   透明原则

核能的发展离不开军事活动,尤其是二战时期的军事发展。因此,核原料和技术具有高度敏感性,安全性要求也较高。媒体,立法和其他相关机构对核电信息公开透明的传播分享,以及核能的和平利用使公众更加了解,相信和接受核技术。透明原则要求致力于核电技术发展的各方保持关于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以及特殊情况的各类信息公开透明。

 

  1. k)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强调了通过国际组织建立核能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的密切联系的必要性。核能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安全和环境领域中,核潜在的跨境影响要求各国政府协调配合,相互合作,最大程度地保护人类和环境安全,避免事故隐患。

第二:核影响的全球化强制各国加强核安全行为,共享核安全信息。而且,国际合作也有利于共同打击犯罪组织的恐怖活动和威胁。

第三:日益增多的国际协议和相关的立法规定了从事核活动的国家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核工业的跨国发展使有效控制核材料和核设备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实施监管和控制。

Ibrahim Taner Tüysüzoğlu 是律师在STF HUKUK法律和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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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sha Vasumithran

Manisha Vasumithran

Manisha Vasumithran is a writer who loves to put thoughts and feelings into words. She worked for NGO, a social media page, and other websites, providing quality content as a freela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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